反洗钱
第一部分 反洗钱法律知识
第二部分 点滴行动 助力反洗钱
一、 选择安全可靠的金融机构
二、主动配合金融机构进行身份识别
三、不要出租或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
四、不要出租或出借自己的账户、银行卡和U盾
五、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体现
六、远离网络洗钱
七、举报洗钱活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三部分 法网恢恢 疏而不漏
一、虚假的网上支付
二、P2P网络借贷平台非法集资洗钱
三、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盗取个人银行卡资金
四、非法经营POS机套现
五、出售信用卡的洗钱陷阱
六、地下钱庄汇款的烦恼
七、警惕以“洗钱”为名的诈骗
八、寿险两全保险退保的秘密
第一部分 反洗钱法律知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将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判定为洗钱犯罪。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对反洗钱的罚则规定如下:没收实施洗钱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对资助恐怖活动罪及其处罚的规定如下: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四、国际反洗钱组织鼓励各国将清洗一切严重犯罪所得的行为规定为洗钱犯罪,近年来倡议进一步将掩饰、隐瞒税务犯罪所得的行为规定为洗钱犯罪。
五、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及配套规章的各项反洗钱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和可疑交易识别与报告、相关资料保存等反洗钱义务,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保护个人隐私和企业的商业秘密,规定: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机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反洗钱行政主管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司法机关依照本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授权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对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反恐怖主义融资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涉嫌恐怖主义融资的,可以依法进行调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
第二部分 点滴行动 助力反洗钱
一、选择安全可靠的金融机构
合法的金融机构接受监督,履行反洗钱义务,是对客户和机构自身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规定,金融机构对在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中获取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履行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确保金融机构客户的隐私权和商业秘密得到保护。
网上钱庄等非法金融机构逃避监督,不仅为犯罪分子和恐怖势力转移资金、清洗“黑钱”,成为社会公害,而且无法保障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的安全性。
二、主动配合金融机构进行身份识别
« 开办业务时,请您带好有效身份证件
有效身份证件是证明个人真实身份的重要凭证。为避免他人盗用您的名义、窃取您的财富,或者盗用您的名义进行洗钱等犯罪活动,当您开立账户,购买金融产品及以任何方式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时:
l 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
l 如实填写您的身份信息;
l 配合金融机构通过现场核查身份证件的真实性,或以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你确认身份信息;
l 回答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合理提问;
如果您不能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将不能为您办理相关业务。
« 存取大额现金时,请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凡是存入或取出5万元以上人民币或者等值1万美元以上外币时,金融机构需核对您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这不是限制您支配自己合法收入的权利,而是希望您通过这样的措施,防止不法分子浑水摸鱼,保护您的资金安全,创造您的资金安全,创造更安全、有效的金融市场环境。
« 他人替您办理业务,请出书他(她)和您的身份证件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需要核实交易主体的真实身份,当他人代您办理业务时,需要对代理关系进行合理的确认。
特别提醒,当他人代您开立账户、购买金融产品、存取大额资金时,金融机构需要核对您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 身份证到期更换的,请及时通知金融机构进行更新
金融机构职能向身份真实有效的客户提供服务,对于身份证件已过有效期的,金融机构应通知客户在合理期限内进行更新。超过合理期限未更新的,金融机构可中止办理相关业务。
三、不要出租或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
出租或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可能会产生以下后果:
l 他人借用您的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l 协助他人完成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
l 您可能成为他人金融诈骗活动的“替罪羊”;
l 您的诚信状况受到合理怀疑;
l 您的声誉和信用记录因他人的不正当行为而受损。
四、不要出租或出借自己的账户、银行卡和U盾
金融账户、银行卡和U盾不仅是您进行交易的工具,也是国家进行反洗钱资金监测和犯罪案件调查的重要途径。贪官、毒贩、诈骗分子、恐怖分子以及其他罪犯都可能利用您的账户、银行卡和U盾进行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因此,不出租、出借金融账户、银行卡和U盾既是对您的权利的保护,又是守法公民应尽的义务。
五、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提现
通过各种方式提现是犯罪分子最常采用的洗钱手法之一。有人受朋友之托或受利益诱惑,使用自己的个人账户(包括银行卡账户)或公司的账户为他人提取现金,为他人洗钱提供便利。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请您切记,账户将忠实记录每个人的金融交易活动,请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提现。
六、远离网络洗钱
2015年,我国网民数量已超过6亿人。在我们获得网络时代的快捷信息和高效沟通的同时,不法分子也利用网络快速传播非法信息,在更广的范围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近年来破获的网银诈骗、互联网非法集资等网络洗钱案件警示我们,对于网络信息要仔细甄别,不要通过网银、电话等方式向陌生账户汇款或转账。对于网络信息要时刻警惕,不可因贪一时便宜而落入骗局。
七、举报洗钱活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为了发挥社会公众的积极性,动员社会的力量与洗钱犯罪作斗争,保护单位和个人举报洗钱活动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特别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公安机关举报洗钱活动,同时规定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保密。
每个公民都有举报的义务和权利,我们欢迎所有公民举报洗钱犯罪及线索。所有举报信息将被严格保密。
第三部分 法网恢恢 疏而不漏
一、 虚假的网上支付
1. 王某在工作中获得了大量个人身份信息和信用卡申请表,通过伪造签名、篡改联系电话和账单地址,王某冒领他人数十张信用卡。
2. 王某指使梁某冒用他人身份证件开立多个网上支付账户和网上店铺,王某则以冒领的信用卡大肆刷卡购物。
3. 梁某将收到的资金迅速转入多个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再汇集到梁某、王某持有的银行卡账户中,完成洗钱。
4. 多名信用卡所有人收到银行催款通知或发现不良信用记录后,纷纷向公安机关报案。最终,王某因金融诈骗罪获刑,梁某因洗钱罪被起诉。
二、 P2P网络借贷平台非法集资洗钱
1.某P2P网络借贷平台公司宣称其“从事信息配对咨询和商务服务,服务广大网友和中小企业”。
2.在实际运营中,该公司通过发布虚构的高息借款标的,将获取的客户资金用于个人投资、购买理财产品和保险产品等。
3.没过多久,该公司因无力偿还多笔到期的借款和高额利息而发生挤兑事件(即客户要求收回投资)。
4.经公安机关调查,该公司实际上是借助网络借贷平台的投融资信息中介功能进行非法集资。案件爆发,待偿付借款逾亿元,涉及全国4000余人。
三、 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盗取个人银行卡资金
1. 黄先生收到一条关于×公司可办理高额度信用卡的短信。
2. 经电话了解,对方告知办理条件:一是需向该公司提供本人身份信息;二是需在指定银行办理储蓄卡并存入相应资金;三是在储蓄开户时必须预留该公司提供的手机号码。
3. 黄先生按照该公司提示在银行办理了银行卡开户,并存入4万元,填写了该公司提供的经办人员手机号码,之后,向该公司提供了储蓄卡号。
4. 犯罪分子以黄先生名义注册支付宝账号,利用支付宝关联储蓄卡时只需验证注册信息与银行卡预留信息是否一致的漏洞,将支付宝账户与黄先生银行账号及预留手机号进行绑定,利用支付宝密码及手机验证功能将其资金转走,通过ATM取现等手段,完成洗钱。
四、非法经营POS机套现
1. 自2007年11月22日起,朱某利用伪造证件申办“××经营部”、“××服务部”、“××书店”POS机3台,并雇用多名员工,在网上发布POS机套现信息。
2. 朱某采用分散套现信用卡、分散交易金额及分散转入POS机的“三分散”方式,试图掩饰非法套现犯罪活动。
3. 朱某将套现资金从公司账户转入个人账户,立即通过网上银行转出或者ATM提取,将套现资金付给“客户”,账户当天几乎不留余额。
4. 朱某为十余名信用卡持有人套取现金约672.4万元。2011年3月25日,某市人民法院依法宣判被告人朱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8万元。
五、出售信用卡的洗钱陷阱
1. 罗某利用自己和他人的身份证件办理了多张信用卡。
2. 罗某先后把200余张信用卡卖给宋某、陈某,用于信用卡套现。
3. 宋某、陈某等人所涉账户交易达上百亿元人民币。
4. 某地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罗某、宋某和陈某进行宣判。
六、地下钱庄汇款的烦恼
1. 张先生在国外经商,经常需要向国内汇款,张先生通过朋友得知某地地下钱庄汇款速度快,费用低廉。
2. 张先生向该地下钱庄汇入10万美元,该地下钱庄承诺张先生在妻子孙女士当天可取等值人民币。
3. 孙女士前往该地下钱庄的国内经营地点,等待她的不是工作人员,而是警察。
4. 原来该地下钱庄老板已携款潜逃,地下钱庄的国内经营人员也不知去向。张先生夫妇追悔莫及。
七、警惕以“洗钱”为名的诈骗
1. 电话诈骗的犯罪分子多谎称公安民警或检察官对受害人进行恐吓来诈骗钱财。接到此类电话,要冷静,抓住以下关键识别点。
权威提示一:110是公安机关统一接警电话,民警不会以110号码拨打居民电话。公安机关侦办案件也绝不会电话告知嫌疑人,如需调查会当面出示证件和文书。
2. 部分诈骗电话会自称邮局、银行等机构,通知有要退回的法院传票、逾期贷款或信用卡欠款等,利用受害人急欲证明自己清白的心理,主动帮其转接“公安局”、“检察院”,再进行诈骗。
权威提示二:邮局、银行公安局和检察院等部门的电话不能相互转接,如果需要联系,务必自行查找并拨打联系电话。
3. 权威提示三:公安机关侦办案件过程中,如确需冻结当事人银行账户,会按照程序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无需通知当事人。即使需要采取保护措施,也会让当事人去金融机构当面办理,而不会让当事人将款转移至所谓的“安全账户”内。
4. 权威提示四:所谓“保密”要求都是犯罪分子为防止受害人被他人提醒劝导而进行的恐吓。接到此类可疑电话要相信家人、有反洗钱和反诈骗知识的金融工作人员而非电话中的陌生人,或直接拨打110电话报案。
八、寿险两全保险退保的秘密
1. 张某到某保险公司以趸交方式购买200万元寿险两全保险,保险期限5年。张某自称为公司职员。
2. 几个月后张某以资金周转为由提出退保申请。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向其说明提前退保将带来巨大损失,张某仍坚持退保。
3. 调查发现,张某姐夫系某市规划委员会副主任,正因受贿案件接受调查。张某购买寿险两全保险产品的200万元正式其姐夫受贿所得。
4. 张某姐夫被检察机关以受贿罪起诉,张某则以洗钱罪被起诉,面临法律制裁。